扯淡的事干的很正经!”山东,男子把自家种的葡萄酿成酒,分给亲戚朋友们喝,万万没想到,市监局说他无证加工,罚款元,还把他200多斤的葡萄酒没收,男子气够呛,一怒之下把市监局告上法庭,要求撤销罚款,返还葡萄酒,法院这样判了。
2023年的秋天,赵发元看到硕果累累的葡萄,有些发愁。
他家祖上三代,都是种葡萄出身,到了他这一代,种植技术简直是炉火纯青。
为了把家业发扬光大,他承包了一百多亩地种葡萄。
可这一年的市场行情不好,奇怪的是,葡萄越便宜越不好卖,虽然是大丰收,可赵发元也高兴不起来。
这时,亲戚告诉他,活人还能让尿憋死,葡萄不值钱,但葡萄酒贵着呢,他自己有原材料,何不酿葡萄酒卖?
一语惊醒梦中人,赵发元觉得亲戚说的在理,可他就是个农民,种葡萄在行,可不会酿葡萄酒。
可妻子却说:你能把葡萄种好,就能把葡萄酒娘好,不会学呀,先酿一点,送给亲戚朋友喝,看看反应咋样?
赵发元一听是这么回事,说干就干,买来酿酒设备和书籍,就窝在家里开始钻研。
苍天不负苦心人,葡萄酒还真被赵发元给鼓捣出来了,他喝了一口,很是好喝。
可自己觉得好喝不行,大家都说好喝才算成功。
于是,他把自己酿的第一批酒,分给左邻右舍,亲戚朋友品尝,万万没想到,大家都对他竖大拇哥:
“老赵呀,你这辈子就是跟葡萄有缘,不但葡萄种的好,葡萄酒也酿的没的说,不比我儿子买的几百一瓶进口的葡萄酒差,你多酿点,到时候便宜点卖,我们就不用花那个冤枉钱了。”
赵发元一听大家很认可,立马兴奋不已,准备扩大规模,多酿点酒试试水。
可万万没想到,还没等他付诸于行动,竟然把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招来了。
原来,有人把他给举报了,市监局的人说他无证经营,竟然把他200多斤葡萄酒没收了,还给他开了一张元罚单。
赵发元窝火带憋屈,一下子病倒了,自己的葡萄滞销,这一年都不一定能卖出6万元,这真是雪上加霜。
可他不服气,觉得自己用自己种的葡萄,自酿葡萄酒,而且,一分钱没卖,都送给亲戚朋友喝了,怎么就违法了呢?
他确实想投入生产,但这不是还没开始吗,你怎么知道我着手干的时候。不去办理各种证件?
赵发元不吃不喝,躺在床上病了好几天,精神好了一点,立马找人写起诉状,把市监局告上法庭。
在赵发元看来,农民自家种的水稻,自己打米,自己煮来吃多余的卖掉了,要不要罚?自酿自食用,无商业行为,何来违法?
按这个逻辑,我在家做饭,是不是也违法?第一我没有厨师证;第二没有卫生许可证;第三没有食品加工许可证。我还没有建康证,我要是自己做饭把自己吃死了,你们说我是凶手呢?还是被害人呢?我要是不签字,法医是不是没法验尸啊,法院又该怎么判呢?
那么,从法律角度,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?
1、市监局对赵发元的处罚,有法可依。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22条,违反本法规定,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,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。
赵发元虽未将葡萄酒用于销售,但其自酿行为,已构成食品生产活动的一部分。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,食品生产需取得相应许可,未取得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是违法的。
因此,市监局依据此条对其进行处罚是合法的。
然而,赵发元的行为属于非商业性、小规模的家庭自酿,是否应完全等同于商业生产行为,值得进一步探讨。
2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
《行政处罚法》第4条第二款规定,“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。”
行政处罚应遵循合理性原则,即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,避免过罚不当。
赵发元的行为虽然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,但其主观上并无恶意,且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。
其自酿的葡萄酒仅供亲戚朋友品尝,未进入市场销售,社会危害性较小。因此,在处罚时,应考虑这一因素,避免处罚过重。
3、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。
法院依据《行政诉讼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。
法院会审查市监局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、认定事实是否清楚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。
法院认为市监局对赵发元的处罚有法可依,但因为赵发元没进行销售,社会危害性很小,所以撤销市监局对赵发元的6万元处罚决定。
但法院责令赵发元立即停止无证酿酒行为,并对200斤葡萄酒进行销毁。如他继续酿酒,必须依法申请相关许可证。
有人认为,“生产经营”是生产出来,重点在经营,也就是对公众出售。如果按照法官和市场监管理解成生产或经营的话,那么家家户户都得罚款,自己家里烧饭,烧菜,加盐,加醋,等等,都是违法的